石家庄市电子商务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石家庄市电子商务协会(英文译名:Shijiazhuang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缩写:SJZEC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子商务、商贸流通服务企业、信息服务企业、科研院所、媒体单位以及个人等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本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团结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电子商务、商贸流通服务企业、信息服务企业、科研院所等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通过开展调查研究、经验交流、业务培训、学术研讨、咨询服务、行业自律等活动,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履行行业代表、行业自律、行业管理、行业协调、行业服务的职能,为会员和政府服务,努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间的交流和合作,推动本市电子商务及相关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分别接受登记机关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和管理机关石家庄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东路7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电子商务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协助政府制(修)订有关电子商务的发展政策、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并推动其贯彻执行。
(二)积极开展理论研究,向会员及有关部门提供电子商务发展情况、市场发展趋势、经济预测等信息,做好信息咨询服务和政策、技术、产业、市场导向工作。
(三)广泛开展电子商务经验交流和学术研讨,积极开展电子商务知识的普及教育和业务培训,总结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介绍先进典型。
(四)承担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电子商务业务和课题研讨,协助企业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参加有关电子商务服务、认证及信用监督活动,全心全意为用户服务。
(五)促进“行规行约”的建立和完善,提倡自律和公平竞争,维护会员的正当利益,反对侵害他人知识产权;
(六)加强国际间、区域间交流、合作、考察,开展展销、技术交流活动,新技术展览、展销;
(七)开发信息资源,编辑出版电子商务书刊、声像资料。
(八)完成政府部门或会员交由协会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协会,拥护本协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规行约,依法经营。
(三)从事电子商务、商贸流通服务企业、信息服务企业、科研院所等相关业务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各种经济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对本协会发展做出贡献或在本行业有影响的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办理具体入会手续;
(四)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20名以上会员联合提议,可随时召开常务理事会。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管理
(一)协会采取会员年度审核制。
年度审核须按照本协会的要求提交材料及填报相关表格,采取信函或网上审核方式。未按时进行审核者视自动退会,截止之日起三个月后在本协会指定媒体和网站公布退会名单。
(二)本协会对业绩突出的会员单位进行奖励
1.对遵纪守法,履行遵守本协会《章程》等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会员,授予本协会先进单位会员荣誉称号。
2.对遵纪守法,履行遵守本协会《章程》等规章制度,为推进本协会和行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会员单位的个人,本协会授予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三)违反以下任何一款的会员单位,本协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警告、批评,直至终止会员单位资格的处分。
1.未经本协会批准,擅自以本协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如:有关培训和信息咨询以及出版刊物等。
2.擅自以本协会的名义从事与经营、商务有关活动的。
3.擅自以本协会名义与境外组织联络,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4.违反本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5.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相应处罚的。
6.被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7.有损于本行业形象,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8.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
(四)受到奖励或处罚的会员单位,本协会在指定媒体和网站进行公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更名、协会终止等重大事宜。
(五)审议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管理机关审查并经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2/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管理机关石家庄市民政局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机关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管理机关石家庄市民政局审查并经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协会工作,负责协会发展谋划和协会自身建设。
(二)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督促对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执行。
(四)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参加)、会长扩大会(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部分副会长和相关人员参加)。
(五)带领协会班子成员执行协会工作计划。
(六)代表协会签署有关文件、协议、合同等。
(七)主持制定、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处理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办事机构实施协会工作计划。
(二)按照会长要求协调各副会长、副秘书长、理事单位之间工作,确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具体分工。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以及专职工作人员聘用,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督办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安排部署的重要决策和批示。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企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机关和管理机关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并报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管理机关和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章程经2014年8月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机关石家庄市审批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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